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臺灣
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
的學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
昇臺灣原住民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
動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之補(捐)助係以參與下列主題,並
以國際會議、研討會、論壇、工作坊或其他經
本會認可之方式進行之活動為限:
(一)原住民族人權、土地權、自治權、教育文
化權、智慧財產權、社會權等權利。
(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社會福利與發展、健
康促進與發展。
(三)生物多樣性。
(四)聯合國及其相關原住民族國際活動。
(五)前往與本會簽署原住民族事務合作瞭解備
忘錄之國家進行交流事項。
(六)原住民族產業、經貿及科技等國際活動。
(七)非政府組織間之交流活動或其他符合本會
要點宗旨、配合政策推動方向並經本會認
可之活動。
本國、海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各款
活動亦得為補助。
第一項活動不包含參與國際文化藝術之展演
活動。
三、申請資格及要件如下:
(一)本國個人:
須在國內或國外相關領域具有實務經驗,或
有相關著作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
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二)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須具下列條件之一
:
1、依法立案之原住民族法人、團體。
2、依法立案之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含與
原住民族社會有密切關係之宗教學校)
。
3、其他有辦理國際原住民族交流經驗並經
本會認可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海外捐助對象:
1、南島語族區域內之下列機構、法人、團
體或個人:
(1)各級學校。
(2)學術機構、團體及智庫。
(3)民間組織。
(4)媒體。
(5)政要、學者及社會各界重要人士。
2、其他經本會核可對我國際原住民族交流
有助益者。
前項第二款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補助
,出國成員須在五人以上,且其中二分之一以上
須具原住民身分。
四、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下
列相關文件(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申請,收
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
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
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逾期者不予受
理;未依本要點規定備齊文件者,應於接獲本會
通知補件期限內(收件日期認定方式同上)將應
補文件送達本會,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一)本國個人: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
得要求檢附本,驗後發還。
2、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3、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4、具原住民身分者請附戶籍謄本影本。
5、活動計畫書,如發表文章、報告全文及
簡報。
(二)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
1、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件影本,必要時
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發還。
2、設立許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
3、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4、機構、法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
三)。
5、機構、法人或團體成員具有原住民身分
者請附戶籍謄本影本。
6、活動計畫書。
7、申請函文。
(三)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1、補(捐)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海外個人應檢附主辦單位之活動邀請文
件影本,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正本,驗後
發還,並另檢附個人基本資料表(如附
件二)。
3、海外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設立許
可證書或設立章程影本,以及機構、法
人或團體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
4、活動計畫書。
本要點申請表格可逕自本會網站
(www.apc.gov.tw)下載。
五、審查與核定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件由本會聘請委員及相關業務單位組
成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
1、活動符合本要點補(捐)助之宗旨與主
題。
2、配合本會業務。
3、活動單位委派特殊任務如擔任大會與分
組討論主持人或應邀發表論文。
4、申請者對活動主題國內外之參與經驗。
5、活動規模與各國參與情形。
6、返國後推動相關議題的計畫。
7、申請者外文能力。
8、經費需求與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情形。
(二)申請補(捐)助參與同一項活動之個人在三
人以上或機構、法人、團體在二個以上時,
本會得基於政策需要遴選人員組團參加,其
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如因故須變更原計畫內
容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經費調整對照表(
附件四)函報本會同意變更。
六、補(捐)助標準如下:
(一)依照審查意見與審查當時本會相關經費使用
情形,按前往地區別補(捐)助每人費用之
上限(如附表)。
(二)申請補(捐)助項目包括機票(含簽證費)
、生活費、活動註冊費、論文(報告)印製
費、出席費、交通費、業務費和旅運費等。
如已獲活動主辦單位或國內其他單位之補助
,就同一經費不得再向本會重複申請。
(三)申請人為非原住民之個人,其補(捐)助標
準(上限)得按第一款之標準減半。
(四)申請人為重度身障者(須附證明文件),如
須人陪同出席及參與活動,得依前開補(捐
)助標準之上限減半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之旅
費。
(五)依第二點第二項申請補(捐)助之機構、法
人或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經本會專案認定具有提昇臺灣原住民族地位
、拓展外交意義、配合政策執行及爭取國際會議
主辦權之重要國際性活動,其補助金額不受前項
補(捐)助標準之限制。
七、經費撥付作業如下:
(一)經本會核准補(捐)助之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下列文件函送或寄送(收件日期認定方式
同第四點)本會辦理核銷撥款,逾期本會得
逕予撤銷補(捐)助:
1、領據。
2、經費分攤表及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案
實際經費、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
3、原始支出憑證、各項單據正本。如補助
機票款,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付款證明(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
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
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及出國證明(登
機證存根或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
4、外幣兌換單;未辦理結匯者,依出國前
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
期賣出美元參考匯價計算。
5、成果報告書,含照片、發表文章、簡報
、效益等)一式兩份、成果報告授權書
。
6、匯款帳戶影本。
(二)計畫結算總經費若低於申請之總經費,依比
率核減。
(三)受補(捐)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並收回補(捐)
助經費,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四)對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補(捐)
助經費,應檢附受補(捐)助對象之領據、
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結報。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憑受補(捐)助對象開立之
領據辦理結報:
1、補(捐)助海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
人等之學術研究、交流計畫或活動,於
結案時併附成果報告或活動情形。
受補(捐)助對象有特殊情形,原始憑證無
法取得或不易辨識,經本會評估該補(捐)助案
確具重要性與效益者,應敘明原因。
八、附則:
(一)出國出席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活動,同一人於
同一年度內,最多以補(捐)助二次為限;
同一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多
以補(捐)助一次為限,且最高以新臺幣十
五萬元為限。但基於本會政策需要者不在此
限。
(二)受補(捐)助者於活動結束後,應提供本會
其簡報、演講、參加相關研討會等相關資料
;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
會非營利使用該著作財產權,並應擔保無侵
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
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捐)助者負全部賠
償責任。
(三)本會每年得就本要點之主旨評鑑受補(捐)
助者參與國際活動之成效,經評定為優良者
,於下一年度就同一活動優先補(捐)助,
並列為本會諮商機構、法人或團體。
(四)受補(捐)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危害國
家安全與利益之活動;違反者收回補(捐)
助,嗣後不再受理其申請。
九、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