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
(構)個案計畫全生命週期績效管理效能,依據「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個案計畫如下:
(一)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計畫項目。
(二)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建設
改良擴充計畫。
(三)其他經行政院或本會核定之計畫。
三、個案計畫採例外管理原則分級管考,並區分為行政院
管制計畫(以下簡稱政院管制計畫)、部會管制計畫
與本會授權之內部單位或其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
計畫(以下簡稱自行管制計畫)三級管考並分工如
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之管考機關(單位)(以下簡稱行
政院管考機關)如下:
1.屬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者,由國家發展委
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管考。
2.屬科技發展類者,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
辦公室管考。
(二)部會管制計畫,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計畫管考
工作。
(三)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授權之內部單位或其所屬
機關(構)管考單位管考。
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主
辦計畫管制及自評作業。跨機關執行之政院管制計畫,
主辦單位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控制之責,協同相關
機關推動,並成立專案小組強化管理。跨機關執行之部
會管制計畫或自行管制計畫,得準用之。
四、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政院管制計
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為政院
管制計畫。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三)屬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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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計畫未列為政院管制計畫者,均應依行政院施
政方針及本會重要施政規劃,列為部會管制計畫或自行管
計畫。但屬例行性或經常性工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五、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
前,依前點規定提報下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
業及擇定計畫管考週期,並登錄於行政院相關計畫管
理資訊網系統(以下簡稱計畫管理資訊網系統)。
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初審並彙陳前項分級管制選項
作業經首長核定後,於每年九月底前完成計畫管理資訊
網系統送審作業。
前項審查結果由國發會報行政院核定後,於計畫
管理資訊網審定,並送本會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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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管考週期,政院管制計畫為每月;部
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為每月或每季。
六、行政院依前點第三項規定個案計畫分級管制作業之審
查結果後,各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研擬個案計畫
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依下列期程送
至綜合規劃處,以完成送審核定作業,並作為執行及
管制依據:
(一)政院管制計畫應由各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
研擬作業計畫,於每年十二月八日前送至綜合規
劃處。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初審並彙陳首長核定,
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計畫管理資訊網系統
報送行政院管考機關核定。
(二)部會管制計畫應按下列計畫管考週期,由各計畫
主辦單位或機關(構)依期限完成作業計畫送審
核定作業:
1.管考週期屬每月者: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至綜
合規劃處。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初審並彙陳首長核
定後,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計畫管理資訊
網完成核定。
2.管考週期屬每三個月者:於每年二月底前送至綜
合規劃處。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初審並彙陳首長核
定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計畫管理資訊
網完成核定。
(三)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授權之內部單位或其所屬機
關(構)管考單位,按前款所定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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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作業計畫格式,悉依計畫管理資訊網系統
所定格式撰擬。
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之計畫,由行政
院各管考機關或本會綜合規劃處視業務性質指定單一機
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機關(單位)應主動
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之分工,並依第一項規
定彙擬作業計畫。
七、為確保資料之正確,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於管考
週期之次月八日前至計畫管理資訊網系統更新執行進度及
成果。
綜合規劃處或本會授權之內部單位或其所屬機關
(構)管考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彙審主辦單位或機關
(構)提報之執行進度及成果資料,並依計畫性質完成下
述程序:
(一)政院管制計畫完成初審後,送行政院各管考機關
辦理複審。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於完成彙審並經首
長核定後,於每月二十日前完成計畫管理資訊網
系統核定作業。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
或機關(構)應立即檢討落後原因,並研提具體
因應對策。綜合規劃處或本會授權之內部單位或
其所屬機關(構)管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並適
時協助解決問題。
(三)前款所稱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係指計畫執行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款規定自一百一十年一
月一日起適用):
1.總累計進度落後幅度大於百分之一。
2.年累計進度落後幅度大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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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分配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
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受指定機關或
單位得適時召開專案會議檢討,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
單位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辦理。
本會政院管制計畫、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
執行情形,由綜合規劃處按管考週期簽陳首長審閱或提報
本會主管會報報告。
八、本會年度管制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主辦單位及機關
(構)應建立管控機制,並得視需求自行辦理實地查
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綜合規劃處得依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簽請辦理實地查
證工作,同時訪查主辦單位或機關(構)管制作業辦理
情形、管制機制建置及運作狀況,必要時得請主計室派
員共同辦理:
(一)配合行政院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實地
查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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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落後達二個月以上幅度且幅度超過百分之五。
(三)計畫落後達三個月以上且超過百分之三。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實地查驗之單位或機關(構),
應於查證結束二週內完成查驗報告並簽陳首長核定後,
將檢討建議函送受查證單位或機關(構)檢討改進及管考辦
理情形。
九、本會應組成個案計畫評核小組,成員由本會首長指
派。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工作並統籌負責相關評核作
業,主計室協助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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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
前一年度管制計畫自評。由綜合規劃處彙整提報評核小
組審查,依計畫性質,完成下列工作:
(一)政院管制計畫應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並送行
政院複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公告。
評核項目及權重,除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報告規定外,其餘計畫除依下述標準為之外,並得參考國發會所定評核指標、報告格式及作業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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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管理(占百分之四十):表報提報作業(百分之
十)、進度控制情形與結果(百分之十)、預算控制
情形(百分之二十)。
(二)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五):特殊績效(百分之五)。
(三)年度目標達成情形(占百分之五十五):由各主辦
單位及機關(構)自訂目標項目及權重。
評核小組辦理評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
家參與,或要求主辦單會或機關(構)派員列席說明或提
供實地查證評核資料。
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其等第標準
如下:
(一)分數達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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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乙等。
(四)未達七十分為丙等。
綜合規劃處應依前項規定將評核結果簽陳首長核定
後,辦理公告事宜。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依評核結
果改善執行缺失,及作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十、政院管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
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
已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得參照前項規定辦
理,由計畫主辦單位專案簽陳首長核定。但同一計畫已辦
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十一、個案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依第六點第一
項規定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情形
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
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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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
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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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申請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者,主辦單位及機
關(構)應於作業計畫結束一個月前申請;並應於作業計
畫結束十五日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但有特殊情
況,經主辦機關敘明理由報行政院同意辦理者,不在此
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
整範圍。但屬中長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
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以下簡稱編審要點)修正計畫並
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案
件,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行政院管考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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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
件:本會。
(三)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
由本會核定後,送行政院管考機關備查。
十三、主辦單位及機關(構)之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
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
者,主辦單位及機關(構)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申
請免予評定分數並簽陳首長核定,屬政院管制計畫者,
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
或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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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免予評定之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次
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政院管制計畫依前項規定提報執行現況報告者,
由國發會併同其他計畫評核結果,送請相關機關參考。
十四、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於年度中新增個案計畫者,
應於計畫核定起十日內,通知綜合規劃處,並依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
定納入管考。
十五、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於個案計畫屬中央政府對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
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十六、依本注意事項填報之相關資料,除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
外,應透過計畫管理資訊網採網路化作業,並經權責機
關核可後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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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運用網路稽核,定
期檢視、更新所掌作業計畫資料。
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得視管制及評核機制
運作狀況辦理訪查,協助落實管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