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平埔族群事務
相關事宜,特設平埔族群事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復振及推廣平埔族群民族語言、文化之規劃、協調
、審議事項。
(二)平埔族群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協助輔導與獎助、
規劃、協調事項。
(三)其他有關平埔族群事務之規劃、研究、協調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高階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委員推舉之;除召集人以外之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會代表二人。
(二)平埔族群代表九至十二人。
(三)專家學者三至六人。
前項委員中之平埔族群代表應考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
衡;同一性別之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四分之
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成員出缺時
,應依前點規定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小組委
員會議決議事項,應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報告。
六、本小組委員會需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
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
機關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小組決
議事項;工作人員三至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辦理幕僚作業。
前項人員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及教育文化處派兼之。
九、本小組執行秘書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