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運用所建立之
個人資料,並規範對外提供及運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所稱「個人資料檔案」,係指本會因業務需
要自行蒐集建立或向各機關轉錄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申請個人資料檔案程序如下:
1.申請資格:本會各單位編制人員。
2.填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用個人資料檔案申請單」(如
附件)向本會主管單位提出。主管單位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檔案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
3.主管單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4.主管單位審核後,需簽奉一層主管長官核准始得提供,
經核准後之申請單應由主管單位自行保管備查。
5.申請案之審查以申請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為原則
。
四、個人資料電腦檔案資料庫之管理,應指定專人維護,並
記錄所管理資料檔案每次使用之時間、人員及目的,以
確保資料安全,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個人資料
電腦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列冊移交。
五、使用及發表本會提供資料檔案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
於授權範圍內使用。
六、用本會資料所得之成果及其相關內容之發表,資料來源
應註明「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運用本會提供資料撰成之論著(如會議論文、期刊論文
、博碩士論文、專書或其他等),在出版或發表後一個
月之內,應提供一份抽印(影)本送本會存查,以利參
考,未提供者,本會得拒絕其下次申請案。
八、各處室應指定專人定期查核或不定期抽查其所管理檔案
之申請及使用情形。
九、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檔案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
規定。
十、本須知申請資格以外人員或單位申請使用本會個人資料
檔案者,準用本須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