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內部稽核作業,
為協助各單位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狀況,並
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
有效運作,依據「政府內部稽核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為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本會設置內部稽核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
委員兼任,另置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並得視本會業
務或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執行調整:
(一)參事。
(二)技監。
(三)綜合規劃處處長。
(四)教育文化處處長。
(五)社會福利處處長。
(六)經濟發展處處長。
(七)公共建設處處長。
(八)土地管理處處長。
(九)人事室主任。
(十)秘書室主任。
(十一)主計室主任。
(十二)政風室主任。
(十三)法規會執行秘書。
(十四)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
三、本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現有施政管考、資訊安
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人事考核、內部審
核及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等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
)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單位人員辦理,該
等人員並應避免針對目前服務單位或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
四、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工作:
(一)辦理年度稽核:
每年擇要就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但
各項稽核評估職能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
估者,得不重複納入稽核。
(二)辦理專案稽核:
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
之事項進行稽核。
(三)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其內容得
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重點。
2.稽核範圍。
3.稽核項目及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四)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查閱檢視相關文件、資產
,並訪談有關人員,受查者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
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五)本稽核工作得以抽核方式辦理,並依稽核工作之性
質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
五、稽核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就稽核發現之優點、缺失及
改善建議,並訂定改善期限,依程序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後送各受查單位,其提出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
件二):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
。但得視情況調整其期程。
六、本小組應針對當年度辦理稽核所發現缺失事項,追蹤複
查其改善情形,並訂定改善期限,作成追蹤改善表(參
考格式如附件三),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七、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每半年追
蹤相關單位之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四),併同前點
之追蹤改善表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
至相關單位已採取合宜之處理措施為止。
(一)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
報告所列建議。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
評估所提建議。
(三)上次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八、本小組應妥為保管稽核過程製作之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
資料,並得整理成冊、編列頁碼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
如附件五),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稽核報告等稽核相關
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九、本小組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握可能涉有公
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
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主任委員責請相關稽核評
估職能單位人員進一步查處。
十、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
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主任委員處理;稽核資訊涉
及隱私、機密、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
告收受者時,得另作成單獨報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