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轄詹○○女士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01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10256187號函
轉貴府101年7月13日府民戶字第1010172200號函辦理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
,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
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依上揭條
文規定,當事人於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蕃地」
,其「戶口調查簿」種族欄內有其屬「生蕃」、「
高砂」或其他足以認定其屬原住民族之註記或登記方
式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上揭條文規定認定為
山地原住民。又查日治時期「臺北州蘇澳郡蕃地」之
戶籍登記實務,其「戶口調查簿」內無種族欄,屬「
生蕃」或「高砂」者,係以「本籍」登記;非屬「
生蕃」或「高砂」者,係以「寄留」登記(本會97年
11月3日原民企字第09700479022號函計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