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轄陳○○先生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7月12日屏府民戶字第10122177800號函
。
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本
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
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
、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
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
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
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依上
揭條文規定,當事人於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
蕃地」,其「戶口調查簿」種族欄內有其屬生蕃」
、「高砂」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原住民族之註記
或登記方式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上揭條文
規定認定為山地原住民。
三、又查本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
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
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
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
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
登記。」依上揭條文規定,當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
認定為原住民,但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事
實上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其原住民身分者,得
依本法第1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或由戶政事務所逕
依職權更正後通知當事人。至於「應登記為山地原
住民而誤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亦屬事實上原因
而造成之登記錯誤,自應類推適用前揭規定辦理。
當事人若已死亡,惟因前開登記事項攸關其子女之
原住民身分認定等權益事項,自得許渠等以利害關
係人身分代為申請更正登記或由戶政事務所逕依職
權更正後通知當事人之子女。
四、本案陳X女士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蕃地」,
其「戶口調查簿」內有其屬「生蕃」之註記,得依
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認定為山地原住民。陳□□先
生為陳X女士非婚生子女,得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
定認定為山地原住民。惟陳X女士於臺灣光復後戶
籍資料註記為「平地山胞」及陳□□先生於臺灣光
復後戶籍資料內均無山地原住民身分之註記等情,
如係因戶籍登記之錯誤、遺漏或其他事實上原因
所致,均得依本法第12條規定辦理更正。陳○○先
生得於陳□□先生戶籍登記更正為山地原住民後,
以其屬「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為由,
依本法第11條規定程序申請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