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平埔族各族群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臺灣省政府民國45年10月3日令訂定「臺灣省平地
山胞認定標準」一種,又臺灣省政府民國46年1月22
日令:「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內,而戶籍簿
種族欄記載為『熟』,於光復後繼續居住平地行政
區域者,應依照『平地山胞認定標準』之規定,經
聲請登記後,可准予登記為『平地山胞』。」而公
告登記期間則為民國45年10月6日至12月31日止、民
國46年5月10日起至7月10日及民國48年5月1日起至6
月30日止。另查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民國46年11月6
日函:「當事人如不願登記為『平地山胞』者,自
無強予登記之必要,仍應視為平地人民,其戶籍簿
上無加蓋『平地山胞』戳記之必要。」是以,「平
地山胞」身分之取得,須經當事人於公告期間內申
請登記,未申請者則不取得「平地山胞」身分,至
於臺灣省政府民國43年4月9日府民二字第33172號令
:「居住於平地之平埔族之選票應歸屬於平地選民
名冊」一事,依上開文獻記載,尚非平埔族部分族
群未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緣由,合先敘明。
二、另查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
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
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
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
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
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
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
民有案者。」依上開規定,平地原住民係指在民國
45年、46年及48年上開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有案取得平地原住民
身分者。平埔族族群於日治時期之戶口調查簿種族欄
雖註記為「熟」,因大部分平埔族族群並未辦理登記
,是以,並未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