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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函釋-原民企字第0920022644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企字第0920022644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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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有關臺南縣民劉○○女士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疑義一
案,請 查照。
說明:劉○○女士欲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
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劉○○女士可
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
原住民身分。另劉○○女士雖係其母之非婚生子女,惟
嗣後其母與生父結婚,是以,劉○○女士取得原住民身
分之依據為本法第4條第2項,不適用本法第6條第1項,
併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