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或一
方死亡,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
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3
項規定:「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
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
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是
以,依據上開之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
女,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後,其子女欲取得原住民身分,
可經由本法第4條第2項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
姓,或依本法第4條第3項之規定,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
父或母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
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