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台端之養子女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查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
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台端之養子女,法律
上是台端原住民之妻與其非原住民前夫結婚所生子女,
屬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此,可依
上開規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
分。或依同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備註:原住民母親既已再婚,且子女又為後婚丈夫所收養,其
與第4條第3項規定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