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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函釋-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5387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5387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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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非原住民父與原住民母所生子女,父於60年間死亡,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皆由母行使或負擔,今子女已成年,可否不用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查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之規定,並未溯及既往,本案之子女既已成年,應依同法第4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依子女個人之意願改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