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主旨:有關父母之一方為非原住民,父母同姓,欲依本法
第4條第2項或第6條第2、3項申請從具原住民身分之
父或母之姓,其從姓如何認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父母同姓,即無變更姓氏問題,惟申請取得原住民
身分時,仍應填寫「子女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約
定書」。
貳、
主旨:有關依據本法第4條第2、3項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係於登記時或事故發生時生效一案,請 查
照。(如88年3月1日離婚,於90年3月1日申請並完
成登記者何時生效)
說明:依據本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於登記時生效,故88年3月1日離婚,於90年3月
1日申請並完成登記者,於90年3月1日取得原住民身
分。
叁、
主旨:有關依據本法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申
請事由消失(離婚後再結婚),是否同時喪失原住
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法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父母離
婚後彼此再結婚時,其原住民身分喪失,以成年
者,亦同。
備註:本會102年9月16日原民綜字第10200489392號令
肆、
主旨:有關本法第4條第3項所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是
否為監護權,行使者是否限制一人,共同監護是否
適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第4條第3項所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依
據民法第1055條之用語,該條原本用語為「監護
權」,於民國85年9月25日民法親屬編修正時,修正
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其意義與一般通稱
之監護權相同。
二、依本法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以具有原住
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監護權為限,如由原住民
與非原住民之父母共同行使,仍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
辦理。
伍、
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日後離婚時其未成年
子女由非原住民一方監護,則該子女成年後能否依
第4條第2項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日後離婚時其未成年子女
由非原住民一方監護,該子女成年後,得依第4條第
2項取得原住民身分。
陸、
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如父母雙
亡,該子女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雙亡時,
得依第7條第1項規定,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法定代
理人僅一人者由該法定代理人決定)變更姓氏,並
依第4條第2項取得原住民身分。
柒、
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之未成年子女,於父母
離婚時,由原住民生母取得監護權,該子女能否從
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如可,應否由父母約定一
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之未成年子女,於父母離婚
時,由原住民生母取得監護權,該子女可依本法第4
條第2項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第7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變成姓氏係由「法定代
理人」協議(如法定代理人僅一人,則由該法定代
理人決定之),而非父母,本案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為母親,故逕由母親決定即可,無須由父親約定。
捌、
主旨:有關成年人如依個人意願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身
分,其所生子女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
照。
說明:成年人依個人意願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
子女並不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本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如符合本法之要件,即可依本法之規定
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玖、
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之未成年子女,父母離
婚時,依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如其父母彼
此再結婚,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是否喪失一案,請
查照。
說明:依本法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如父母
再結婚,該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仍應依同條第
2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備註:本會102年9月16日原民綜字第10200489392號令
拾、
主旨:有關本法施行前,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原從母
姓具有原住民身分,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從生父
姓喪失原住民身分,日後生父死亡,該子女可否比
照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之子女得依本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之規
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生母)決定或成年後依
個人意願變更為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即可取得
原住民身分。
二、本案不得比照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
分。
拾壹、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離婚,約定子女權利義務由原住民一
方行使或負擔時,依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
分,未成年子女不用變更從姓。
拾貳、
依本法第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無須變更姓氏。
拾叁、
原住民與非結婚,如以辦理離婚方式使其未成年子女不
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再辦理結婚,其子女喪失原住民身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