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陳○○先生收養其配偶長女鄭□□及長子鄭
△△,是否因從養父姓喪失原住民身分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10206335號函
轉貴府101年5月24日府民戶字第1010091264號函辦
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
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
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
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
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
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
除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得逕申請取得原住
民身分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者、原住民女
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之生父認領者,及非原住
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均需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本案
渠等嗣後若改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之養父之姓時,核與
原住民身分認定之規定不符,應喪失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