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未成年時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
住民身分後,該子女成年後,可否依其意願,改從不
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恢復原姓名變更為非原
住民身分,抑或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第1項第3規定
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嗣後變更
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依據
上開規定,子女一旦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
即當然喪失原住民身分,惟該規定針對如何變更為非
原住民父或母之姓,並未排除民法或姓名條例之規
定,依本項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
例之規定辦理姓氏之變更。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
所生子女,未成年時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
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於成年後欲改從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喪
失其原住民身分,須依民法及姓名條例有關改姓之規
定辦理,不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另當事人亦可依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申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無須改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