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主旨:有關原住民母與非原住民父結婚所生子女,若母已冠
夫姓,是否要求其母撤冠夫姓之後,始得從母姓一
案,請 查照。
說明:原住民母與非原住民父結婚所生子女,若母已冠夫
姓,其子女應從母冠夫姓以前之本姓,才能取得原住
民身分,至於其母親無須撤冠夫姓。
貳、
主旨:有關謝○○先生53年1月26日生,母親為山地原住民,
父親非原住民,可否依本法第7條第1項依個人意願變
更為山地原住民身分,又如未成年可否由父母重新約
定從母姓後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一案,請查照。
說明:本案謝○○先生已成年,可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依個人意願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並取得原住民身
分;另依據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者得由法定
代理人協議(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者,由該法定代理
人決定)變更,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
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叁、
主旨:有關未成年人之母親為原住民,父親非原住民,則該
未成年人能否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一案,請 查照。
說明:本案之當事人得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由其法定代
理人協議(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者,由該法定代理人
決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並取得原住民身分。
至於其法定代理人是誰?應依據民法第1094條決定
之。
肆、
主旨:有關本法第7條第1項所謂「不受姓名條例第1條第2
項」規定之限制應如何解釋一案,請 查照。
說明:本法第7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如下:「姓名條例第1條第
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
為之;其已依漢人姓氏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
名,主管機關應予核准。』須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始
能回復傳統姓名。原本不具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如願
意改從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足以表彰
其對於原住民之強烈認同,應不受姓名條例上開條文
「先具有原住民身分使可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之限
制,爰明定排除該條之適用。」本項所排除者限於上
開立法理由所稱事項。
伍、
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從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父或母之姓無須變更為原住民傳統名字。
陸、
主旨:有關本法第7條第3項有關子女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
傳統名字未成年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規定是否溯
及既往,如一未成年者於本法公布前已約定從母姓,
且又回從父姓,則於本法實施後能否再變更一次一
案,請 查照。
說明:本法第7條第3項有關子女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
名字未成年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規定,並未溯及
既往,故「一次」係自本法施行之日(90年1月1日)
起算。未成年者於本法公布前已約定從母姓,且又回
從父姓,則於本法實施後,可依本法再變更一次。
柒、
主旨:有關已成年人依其意願改從原住民母姓取得原住民身
分,是否仍須填具申請書,其原住民母親如已回復原
住民傳統姓名,其子女之原住民傳統姓氏應如何認定
一案,請 查照。
說明:已成年人依其意願改從原住民母姓,並非當然取得原
住民身分,故仍應填具申請書提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
申請。原住民傳統名字之取得,仍應依姓名條例第1條
第2項規定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並依據「臺灣原住民族
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捌、
主旨:有關出生即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得否適用第7條第3項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
次為限之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第7條第3項所稱「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依據條文意旨,必須「變更」才算一次。因此出生時
即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
得原住民者,並未變更從姓,不屬於該項所稱之一
次。
玖、
主旨:有關原住民姓名一經登記後,日後是否比照一般人民
之改名一案,請 查照。
說明: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規定。」依據上開規定意旨,有關原住民姓名之登
記,本法已有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律。
拾、
主旨:有關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原住民傳統名字」其認
定不明確,建請明確規範其認定原則一案,請 查
照。
說明: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傳統姓名登記依
其文化慣俗為之,由於各族各有其文化慣俗之命名方
式,本於姓名條例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慣俗之意旨,有
關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認定屬於各原住民族之權利,
不宜由國家予以規範,至於具體個案如有疑義,可依
職權調查或請當事人提出相關事證。
拾壹、
主旨:有關辦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
案件,其子女無論係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抑或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是否均須由法
定代理人協議,填具協議書辦理,其協議是否記入子
女變更從姓未成年時所限制之一次一案,請 查照。
說明: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僅
於協議讓該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採原
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時,才有必要填具協
議書。該次協議不屬於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時
限制變更從姓之一次。
拾貳、
主旨:有關當事人未具有原住民身分及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
母未先回復傳統姓名前,當事人可否單獨先辦理回復
原住民傳統姓名後取得原住民身分,另回復傳統姓名
之要件及附繳證件為何一案,請 查照。
說明:當事人未取得原住民身分,雖未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有
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未先回復傳統姓名前,當事人可
單獨先辦理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至於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要件及附繳證件,仍請依
「姓名條例」及「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
名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拾叁、
主旨:有關子女依本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
之姓,成年後可否依個人意願再變更回非原住民之父
或母之姓一案,請 查照。
說明:本法第7條僅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改從原住民之父
或母之姓者,得排除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至於改姓
之後,欲變更為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者,仍應依民
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辦理。
拾肆、
主旨:有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未成年子女,可否依原住民身
分法第7條及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變更從姓及不取得
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有關變更姓氏之規定,僅適
用於當事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如當事
人變更姓氏之目的係「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
民法及姓名條例有關改姓之規定辦理,不得適用原住
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