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主旨:有關本法第10條第1項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約
定變更成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及同條第2
項未為前項約定者其子女未成年得依法定代理人協議
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
原住民身分,其變更次數是否有限制一案,請 查
照。
說明:
一、本法第10條第1項之第一句明定約定變更之要件為「山
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故一旦約定變更為相
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即不再符合上述條
件,故不能再辦理第二次之約定變更。
二、本法第10條第2項之取得或變更,並無次數限制。
備註:族籍別變更都有次數限制,身別反而不受限,似有違
反「舉輕以明重」當然解釋之法理。
貳、
主旨:有關夫為山地原住民,妻為平地原住民,依第10條第1
項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之後,妻能否單獨申
請回復平地原住民身分一案,請 查照。
說明:夫為山地原住民,妻為平地原住民,依第10條第1項約
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後,妻不得單獨申請回復
平地原住民身分。
叁、
主旨:有關依臺灣省政府69年4月8日府民四字第30738號令發
布「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山地原
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因結婚或收養關係發生變更時,普
通婚姻應從夫之身分……。」現民眾欲申請回復結婚
前原住民身分,本法有無適用之法條一案,請 查
照。
說明:本法第10條第1項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
可以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
分,並未明定得回復原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是
以其既因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
住民身分,即不得申請回復。
肆、
主旨: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如雙方堅持己見
無法協議所生子女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時,戶政事務所該如何認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如父母就該
子女之平地或山地原住民身分協議不成,戶政事務所
應輔導當事人取得協議,俟當事人獲得協議後,再行
註記其原住民身分。
伍、
子女依第10條第2項變更身分時,其姓氏不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