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臺灣省政府47年4月16日府民四字第117718號令:「山胞女子嫁與平地男子仍為山地同胞。」民國49年柯○○與王○○結婚時,既未申請拋棄其原住民身分,則其原住民身分並未喪失;次查臺灣省政府民國57年6月1日府民丁字第08644號代電:「山地女子與平地男子結婚,其籍貫變更為夫籍,應視同拋棄原住民身分。」上開代電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14311號函釋不得溯及適用,故柯○○倘未拋棄原住民身分,則其原住民身分並未喪失,其戶籍資料無原住民身分之註記係屬漏未登記,王○○可先申請更正其母之原住民身分,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