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函請屏東縣春日鄉戶政事務所調查,該事務所於90年11月23日以屏春戶字第1046號函復略以:「李○○君於民國45年7月19日被李○○(平地原住民)單獨收養,依當時『山胞身分認定標準』收養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平地原住民之註記應為當事人於枋寮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時誤記,並於遷入本轄時更正。李○○君其子李╳╳等4人之早期戶籍資料均有『山地原住民』註記係誤註並於當時戶籍簿頁以紅筆刪除。」據上開調查結果,李○○君無原住民身分。至於李○○之子李╳╳等4人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乙節,倘余○○君入贅時並未申請拋棄原住民身分,則其原住民身分並未喪失,其子女李╳╳等4人自可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改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