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行政院推動行
政機關整合性風險管理政策,並培養本會及所屬機關重
視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意識,內化風險管理,提升風險
管理能量,有效降低風險之發生,減少或避免損害,消
弭人民焦慮及不信任感,達成本會施政目標,提升施政
績效與民眾滿意度,特定訂本規定。
二、為落實推動本會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工作,成立本會風
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以
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危害,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會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政策及架構。
(二)於每年第一季審議本會各單位提列之風險項目及組
織圖像。
(三)擇定當年度列管之風險管理主題。
(四)督導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
理機制。
(五)督導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建立風險應變標準作業
程序。
(六)評核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效
益。
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
召集人。参事、技監、綜合規劃處處長、教育文化處處
長、社會福利處處長、土地管理處處長、經濟發展處處
長、公共建設處處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政風
室主任、法規會執行祕書、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擔任推動小組委員。由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推動小組執
行秘書,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處負責,小組成員得視本
會業務或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執行調整。
推動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執行情形,並視需要隨時召開會
議。
推動小組應審核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風險管理及危
機處理專責小組運作成效後,於主管會報中報告,以列
為年度考績之參據。
推動小組得依據前項審核結果,複查改善情形。
三、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成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責
小組,由各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任召集人,負責風
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之運作。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依
下列各款規定,建置風險管理架構:
(一)風險管理規劃、執行、監督及改善等流程。
(二)定期召開會議溝通檢討組織風險管理實施情形。
(三)建立風險防治提案改善制度,提供資源及必要措施
,辦理風險管理教育訓練、標竿、組織學習、評核
作業及專業技術,以提升本會人員風險管理能力。
(四)適度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單位之風險
項目或事件、可能後果及處理風險之方法等溝通。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報告風險
管理運作情形及績效。
四、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責小組應依循下列各款規定,踐
行風險管理機制:
(一)應積極蒐集資訊,分析內外環境,運用風險管理評
估工具(如附件一),自行設計方法,進行辨識、
評估各項施政計畫、重大政策、核心業務及措施之
風險因子。確認主要風險管理項目,並依其危害嚴
重程度與發生機率,評估其風險等級、衝擊後果,
進行現有措施及新增對策之評估,防範處理過程中
可能引起之其他風險,並建立組織風險圖像。
(二)對於前款提列之風險項目應分別訂定處理對策,包
括風險規避、風險分擔、風險抑減及風險承受,並
考量其成本效益、政策可行性及優先處理順序。
(三)得藉由定期或不定期之模擬演練或測試,以確認風
險發生之際,前款處理對策之有效性,並評估之。
(四)將風險管理機制納於日常決策過程。
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責小組依前項規定所踐行風險
管理機制之相關程序、處理措施及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
(如附件二)。
五、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責小組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建立
危機處理機制:
(一)建立應變策略、公關溝通、善後處理等標準作業程
序,以模擬演練或測試其有效性,並就待補強之處
,研議改善措施。
(二)建立平時內外部即時通報窗口及機制,善用溝通工
具掌握最新狀況,著重協調機制、危機溝通及相關
案例之探討,以強化危機處理整體概念。
(三)得適時啟動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責小組,儘速釐
清危機可能涉及之層面。必要時應迅速陳報推動小
組。
(四)於危機處理完竣後,應建立處理經驗及事實等之案
卷檔案,提供學習及檢討改進。對處理危機結果發
現異常事項,應提出矯正或預防改善措施,並確認
該等措施之有效性及持續監控(如附件三)。
六、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責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風險
管理及危機處理規劃及執行之績效,並以書面評估稽核
結果,以適度對內外部溝通,且就待改善事項,列管追
蹤改進。
若組織規模、地點、關鍵人員、環境或服務等發生重
大變更時,應實施風險管理審查,以確保組織風險管理
實施狀況,並確保其持續適用及有效運作。
七、第三點至第六點執行情形,應於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專
責小組初審後,提至推動小組審核。
八、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小組簽請長官同意,得予以記功
、嘉獎或於是當場合予以表揚:
(一)風險管理管控成效卓著。
(二)風險改善提出有貢獻之建議。
(三)風險管理推動小組執行業務有卓越貢獻。
(四)其他參與風險管理推動卓越之人員。